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408号
原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使用的物业费53465.68元、装修押金15725.2元及消防保证金20000元,共89190.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退还物业费、装修押金及消防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损失610.46元(以89190.88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6月3日暂计至8月6日,具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签订《物业费用缴纳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承租的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一路925号**国际B栋17层01号房产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每月13366.42元(含空调费),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每六个月为一期,首期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共计93564.94元,含装修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协议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及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93564.94元、装修押金15725.2元及消防保证金20000元。但被告在2021年6月1日突然撤场,不再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至今未按约退还原告未使用的物业费53465.68元、装修押金15725.2元及消防保证金20000元,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陕西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原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昌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昌宝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昌宝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一路925号**国际B栋17层01号房产出租给原告用于办公,建筑面积786.26平方米,租期6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同时,原告与被告陕西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费用缴纳协议》,约定被告就上述租赁房产向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本协议有效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17元/㎡/月(含空调费),每月计13366.42元,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每6个月为一期,原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共计93564.94元(含装修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从第二期费用(物业管理费、空调费)起,原告应在前一期费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若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同时终止。2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93564.94元(2021.3.1-9.30物业管理费)。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分别转账支付装修押金15725.2元、消防保证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
2021年6月3日,***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瑞房公司)向**国际B栋各位商户发出《公示》,载明**国际B栋物业原系昌宝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瑞房公司购买,因昌宝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瑞房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瑞房公司将于2021年6月3日全面接管**国际B栋物业,通知商户于2021年6月26日前搬离,并尽快与昌宝公司就租金结算、租赁关系解除等事宜展开接洽。同日,原告与西安曲江大明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明宫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物业费用缴纳协议》,约定本协议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17元/㎡/月(含空调费),每月计13366.42元,首期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为2021年6月3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应支付数额为52733.30元。7月5日,原告与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8月2日,原告向大明宫公司转账支付52733.30元(**1701物业费2021.6.3-2021.9.30)。
另查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陕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房公司与昌宝公司签订的《**国际项目B栋合作协议》、B栋房屋16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0月10日已经解除;昌宝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瑞房公司以现状交还B栋物业。
庭审中,原告表示案涉房屋于2021年2月28日交付,其方进行装修后入住,正常使用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撤场,6月3日瑞房公司接管昌宝公司的物业,并指定大明宫公司接管物业服务;被告将原告的装修押金和消防保证金收据原件收走,答应两三天后退还原告装修押金和消防保证金,但实际并未退还;诉请退还的物业费是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93564.94元、装修押金15725.2元、消防保证金20000元,但被告自2021年6月3日起不再向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但未履行部分的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据此计算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为52574.59元(13366.42元/月÷30天/月×28天+3个月×13366.42元/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押金、消防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实为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52574.59元、装修押金15725.2元、消防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88299.7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携宁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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