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8906号
原告:深圳市金大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3号君澜大厦二单元1209。
法定代表人:**苹,总经理。
被告:北京佰才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一区1号楼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深圳市金大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才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大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深圳市金大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大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