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133号
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托克托县双河北路17路。
法定代表人:张老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新园街交汇处锦园宾馆北。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系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由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