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某律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初447号
原告:***,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某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告:北京市天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某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天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现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起以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某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天某律师事务所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3)渝87民初127号原告***诉被告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某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天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87民初12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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