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3民初2418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某丙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力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致力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94958.5元及利息(以294958.5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9日,被告某甲公司(甲方)与原告致力某丙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线路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便道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承接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线路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工期为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6日。合同暂定总价为167400元,后期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乙方每个月施工完成后......,按进度总价60%付款;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0%;全部工程结案外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案外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4、质保金5%,质保期2年期满且无违约情形或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乙方。2021年3月19日,被告某甲公司(甲方)与原告致力某丙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线路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二: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承接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线路工程(电缆+建)标段三:土建工程。工期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合同暂定总价为1608710元,后期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乙方每个月施工完成后......,按进度总价60%付款;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0%;土建及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由外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全合同总价的95%;质保金5%,质保期2年期满且无违约情形或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乙方。2022年8月19日,原告致力某丙公司(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就其施工的电缆土建便道劳务工程进行结算,且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该协议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71120元: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为0元;付款方式为2022年8月20日前付到总结算价的80%,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95%,2024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100%。2022年8月19日,原告致力某丙公司(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就已施工完毕的电缆土建劳务工程(含增补工程)进行结算,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该协议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614410元(其中:合同内部分结算总价为1523980元;合同外增补签证部分结算总价为90430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1121800元,乙方也确定收到该工程款。付款方式为2022年8月20日前付到合同内部分的80%;2022年12月31日前合同外增补部分付到的50%(即45215元);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95%;2024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100%。原告致力某丙公司2023年6月6日就被告某甲公司2022年应付款进行了起诉,贵院作出(2023)鄂0113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了支持。现2023年12月31日应付款294958.5元到期后被告某甲公司仍不支付。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合同履行应尽义务,且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无权向被告主张其诉请的工程款,被告保留进一步向原告主张责任的权利。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9日,某甲公司(甲方)与致力某丙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负责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167400元,乙方进场后3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20%,即33480元;付款方式:月进度款:乙方每个月施工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书面资料及申请,经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后,再由甲方经营部核算工程进度总价,按进度总价60%付款;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0%;土建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由某某集团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质保金5%,质保期2年期满且无违约情形或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乙方等。2022年8月19日,某甲公司(甲方)与致力某丙公司(乙方)签订《结算协议》,载明“就乙方施工甲方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结算事宜,达成如下结算协议:1.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次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71120元,该结算款包含3%增值税专票,其中不含税价格为165986元,税金5133元。2.甲乙双方在协议书商签字盖章代表着双方均认可本工程的结算金额,并对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均无异议。3.甲方已支付工程款0元。4.付款方式:2022年8月20日前合同内部分付到80%,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95%,2024年12月31日前付到总结算款的100%。5.以上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就该工程不再有任何纠纷。”
2021年3月19日,某甲公司(甲方)与致力某丙公司(乙方)签订《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负责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土建工程,合同价款1608710元,乙方进场后3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300000元(价格含3%增值税。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付款方式:月进度款:乙方每个月施工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书面资料及申请,经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后,再由甲方经营部核算工程进度总价,按进度总价60%付款;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0%;土建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由某某集团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质保金5%,质保期2年期满且无违约情形或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乙方等。2022年8月19日,某甲公司(甲方)与致力某丙公司(乙方)签订《结算协议》,载明“就乙方施工甲方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土建工程结算事宜,达成如下结算协议:1.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次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614410元,其中合同内部分结算总价为1523980元,合同外增补签证部分结算总价为90430元,该结算款包含3%增值税专票,其中不含税价格为1565977元,税金48432元。2.甲乙双方在协议书商签字盖章代表着双方均认可本工程的结算金额,并对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均无异议。3.甲方已支付工程款1121800元,乙方也确实收到该工程款。4.付款方式:2022年8月20日前合同内部分付到80%,2022年12月31日前合同外增补部分付到50%,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95%,2024年12月31日前付到总结算款的100%。5.以上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就该工程不再有任何纠纷。”
2023年6月6日,致力某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合同外增补工程款的50%即451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鄂0113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甲公司支付致力某丙公司增补劳务工程款45215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致力某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结算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致力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款294958.5元及利息(以294958.5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止)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了两份《结算协议》,其中,双方就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变至**道工程结算事宜,结算协议载明“1.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次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71120元,该结算款包含3%增值税专票,其中不含税价格为165986元,税金5133元。2.甲乙双方在协议书商签字盖章代表着双方均认可本工程的结算金额,并对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均无异议。3.甲方已支付工程款0元。4.付款方式:2022年8月20日前合同内部分付到80%,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95%,2024年12月31日前付到总结算款的100%。5.以上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就该工程不再有任何纠纷。”;另一份《结算协议》,双方就武汉地铁16号线纱帽主变110KV工程(电缆土建)标段三:土建工程结算事宜,达成如下结算协议,载明“1.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次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614410元,其中合同内部分结算总价为1523980元,合同外增补签证部分结算总价为90430元,该结算款包含3%增值税专票,其中不含税价格为1565977元,税金48432元。2.甲乙双方在协议书商签字盖章代表着双方均认可本工程的结算金额,并对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均无异议。3.甲方已支付工程款1121800元,乙方也确实收到该工程款。4.付款方式:2022年8月20日前合同内部分付到80%,2022年12月31日前合同外增补部分付到50%,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结算总价的95%,2024年12月31日前付到总结算款的100%。5.以上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就该工程不再有任何纠纷。”其中,合同外增补工程款的50%即45125元及利息已有生效文书予以支持,某甲公司应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366674.5元【合同总价款1614410元×0.95-已付款1121800元-生效文书确认增补项目工程款45215元(50%)】,但原告向本院主张95%的工程款金额为294958.5元系其对权利的处分,故某甲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29495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案涉《结算协议》中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付到总工程款的95%”,被告某甲公司未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致力某丙公司要求以294958.5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辩称原告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合同履行应尽义务,且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无权向被告主张其诉请称诉的工程款,被告保留进一步向原告主张责任的权利的辩称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4958.5元及利息(以294958.5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