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7169号 原告:青海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青海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嘉公司)与被告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源公司)、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烽源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669157.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69157.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4日为897.7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烽源青海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清包合同》,约定被告烽源青海分公司将芮城县100MW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委托给原告进行劳务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烽源青海分公司对工程验收合格,但未如约支付工程款。2022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烽源青海分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烽源青海分公司承诺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351868.23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317289.41元。后四被告未如期支付,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清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包括35kV集电线路(基础、**、导线、光缆、防雷接地)的安装工程、接地电阻值复测及人工接地装置埋设、送电等全过程。分包范围包括自立塔组立、杆塔标志牌,安全警示牌等的安装、线路复测分坑、自立**基础掏挖及回填、基础钢筋安装等。该合同名为劳务清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原、被告双方虽在《付款协议书》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退还原告青海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