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峰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614号
原告:枣阳市峰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夏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枣阳市北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K3地块三期)1号商业体B座8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峰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峰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汉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峰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9元,由原告枣阳市峰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