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财保766号
申请人:山东正源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791546711Y,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西路南侧鲁班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亿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3128277443,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金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正源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3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源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源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