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3163号
原告:东莞市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工业区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BWU3J。
法定代表人:杨联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2段3层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8715E。
法定代表人:阎学科。
原告东莞市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73.18元,减半收取计2736.59元,保全费4075.39元,由原告东莞市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超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