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5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才,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法定代表人:阎学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咏,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才与上诉人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卓越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5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才曾与众城卓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一、众城卓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才休息日加班工资;二、**才是否应当赔偿众城卓越公司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才提交了微信记录及春节放假表,但众城卓越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不确认,春节放假表也无法证明**才个人加班事实。众城卓越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了考勤表,但考勤记录未经**才签名确认,本院对该考勤表不予认可。双方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双方后续未能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2015年的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根据该劳动合同,**才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组成,众城卓越公司指示或同意加班时,**才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众城卓越公司的安排进行相应时间的调休,调休后不再支付加班费用,因众城卓越公司自身的原因不能安排或批准调休的情况下方依据法律支付加班费。据此,即使**才作为高级硬件研发工程师存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情形,**才亦应当举证证明属于众城卓越公司指示或者同意加班的情形。本案中,**才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仅应对其工作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应让劳动者承担营运中的风险损失。本案中,众城卓越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才擅自变更二极管的型号及品牌,也未证明因**才的行为导致众城卓越公司实际支出的经济损失数额。因此,众城卓越公司要求**才承担100万元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众城卓越公司与**才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才与上诉人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瑞琳(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