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泓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42号
原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工业厂房**2段**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8715E。
法定代表人:阎学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泓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良田村金龙路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557286296A。
法定代表人:谢明星。
原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泓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8元,减半收取计97.49元,由原告深圳众城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理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林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