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8950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平南路19号3幢62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栏学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栏学路531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公司、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