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8950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平南路19号3幢62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栏学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栏学路531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公司、上海浦东振康电脑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