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2号。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393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人民币70,545元及违约金。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5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既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除此,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