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3号
申请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婉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财富中心9楼918室。
法定代表人:贾保国,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方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000元。
案件申请费213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