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0070X,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