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安达路37号3号楼1单元201室,实际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39号杨家群丽景苑23楼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93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128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