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民终20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本人位置信息的出售。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错误。1.一审时,法官同时开两个庭,但是本庭法官没有到庭,经联系后才在本庭待了十分钟,可以定为“缺席审理”。2.***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一审法官未予出具,致使***方证据形成重大缺失。3.本案第一次起诉时,有人冒充主审法官,为了结案诱使***再重新立案。重新立案花费***两个月的时间,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二、二审中,希望以百度地图、微信为例,以网络安全法为依据,公正判决。 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辩称,1.***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2.***在使用百度地图和微信等软件的定位功能时,需要通过其自行操作同意后才显示位置。一是需要打开手机上位置信息的功能,二是打开上述软件时同意访问位置信息的权限。也就是***使用手机上任何软件的定位功能都必须是经过其同意后才能够使用,在此过程中,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3.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本人位置信息的出售;2.停止本人通话记录的出售,使***做到无痕上网(电信通信内网)。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曾就诉称事项主张权利,本次系第二次起诉,但***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由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明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称其位置信息及通话记录被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出售,且遭受到定位跟踪,但***对比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有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即***的主张无证据,故对其诉请,该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主张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实施了出售位置信息的侵权行为,但未提供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上诉称要求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本人位置信息的出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