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02执15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8099980Q,郑州市金水路29号。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中原银行4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8.55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中原银行4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8.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