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631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宽带及手机号码捆绑业务并使用至今。半个月前原告所在公司搬迁迁移宽带,到电信营业厅办理宽带移机业务、办理签转业务,但被告告知是黑户,无法办理。经查询得知,原告的一张手机主卡、一张手机副卡、一个宽带在当时办理时被电信工作人员内部使用至今。原告一直正常足额交费,被当时推销办理一年7200元的专线,却经常断网,手机经常欠费停机,造成原告所在公司一直交费,不敢使用流量,不敢使用手机话费。原告所在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公司,经常断网,10多名员工经常一两天无法办公,公司经营一年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800000元。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原告所在公司的宽带账户及手机号码,造成其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及经营和后续损失。原告与被告客服中心协商多次未果,至今宽带仍被他人使用,使原告所在公司断网,至今无法使用,无法办公经营。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手机卡(一个主卡、一个副卡)、电信宽带及手机流量费11000元、双倍赔偿原告22000元;宽带专线断网等由此行为引起的业务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0000元,以上总计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原告在诉状自认办理完7200元包年的宽带费后,造成公司一年多时间不能使用流量,但根据原告所述,宽带费仅为一年的费用,明显与一年多不能使用流量的陈述相矛盾;3、原告应针对其诉求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20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业务登记单》一份,载明:客户名称为***;登记信息为【订购】天翼畅享599元商务专线融合套餐包年预存分摊活动(立即生效);付费信息为本次订单费用应收7200元,实收7200元(现金支付)。经办人处有***签字确认。
庭审中,原告称要求被告返还其手机卡(一个主卡、一个副卡),但不清楚号码。
以上事实有《业务登记单》、质证笔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手机卡(一个主卡、一个副卡)、电信宽带及手机流量费11000元、双倍赔偿原告22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其宽带专线断网等由此行为引起的业务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0000元,以上总计730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