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2794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777房间。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