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303民初432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郑州如飞商贸有限公司(淘宝名:电信如飞通信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52271590K。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8099980Q。住址地。住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如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