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9284号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29号。 经营者:***。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