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丹阳中路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364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丹阳中路营业厅,住所河南省汝州市望嵩北路488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9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丹阳中路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于2024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