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2民初171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经理。
委托欧诉讼代理人:吴某、***,均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现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