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道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新南路888弄175号3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马匹沟村。
法定代表人:**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道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人民法院(2022)新2223民初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道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道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道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 仙 古 丽 买 买 提
审 判 员 ******不都热衣木
审 判 员 杰恩斯拜 克 别克孜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 赫
书 记 员 尚 董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