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908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德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李巷村黄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雪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海锅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