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810号之一
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普雪路**济东智造新城**车间。
法定代表人:冯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德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黄旗一路**iv>
法定代表人:倪雪琦,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德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申请费1345元,由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甄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魏凯悦
书记员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