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2民初511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肖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汤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