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5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17695226K,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店集乡政府院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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