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5民初390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店集乡政府大院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17695226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