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514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月、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12XA。
法定代表人:陈东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店集乡政府院内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17695226K。
法定代表人:徐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亚军,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沈亚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41元,合计447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