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8民初1191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家胜,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店集乡政府院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17695226K。
法定代表人:徐世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凌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