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5142号之三
申请人: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更名为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店集乡政府院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17695226K。
法定代表人:徐世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更名为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亚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豫1426民初5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更名为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0800元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众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更名为商丘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颖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程婉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振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