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民初2599号
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花园街**号恒运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马家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法军,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岗区。
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华信公司款24500元;2、**赔偿拖欠华信公司货款交纳日期起的利息损失;3、**赔偿华信公司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等。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7月2日收取华信公司马法军20000元关于华信公司和青岛设备与海洋环保及科技孵化中心办公楼电梯采购投标保证金。**在2017年7月17日以中标为由再次向马法军收取4500元。至此以后每次华信公司向**追问事情进展及要求面谈时,**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已联系不上,手机空号,与其家属方红交涉后,并未给予回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华信公司与青岛市金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签订《电/扶梯产品买卖框架协议书》后产生纠纷引起,合同当事人系华信公司与金山公司,**非本案合同当事人,华信公司应以金山公司为被告提起相应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关海东
书记员倪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