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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3民初18069号
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恒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71945630T。
法定代表人:马家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江,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男,199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哈南劳人仲字〔2019〕第118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被告之间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被告二次入职后,其自愿、主动签订不交社会保险声明,认可工资收入中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据此双方约定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关系的调整应受民法约束而非劳动法约束,原、被告之间关系的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被告第一次入职原告公司,原告为其开设社保账户为其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双方劳务关系的议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对其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2.2019年4月25日,原告在劳动用工系统中新签备案与被告的网签劳动合同,并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所谓的备案合同从始至终就未事实存在过。原告报备网签合同是2019年4月25日,而被告受伤的时间恰恰也是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第二次实际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半年之久才新签报备合同,并且是被告受伤的当日,完全不符合常理,客观事实是原、被告均希望通过这种报备为被告争取到工伤保险,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原告及时终止了该违法行为,这份所谓的报备网签合同从始至终就未有过,更不曾存在过。3.从被告的证人刘某证实的原告提交的证言证据的真实性来看,被告受伤当日的行为完全系其违反公司的维保责任制度,干私活赚外快而引发,其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综上,双方的用工关系来源于双方约定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而非劳动法的调整,故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的用工关系应确认为劳务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主张不交社会保险声明证明原、被告双方议定建立劳务关系无事实依据。一般来说,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才会和员工约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纯粹提供劳动,时间自由,不会约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事宜。本案中原告如果主张成立雇佣或者劳务关系,不必让被告出具不交社会保险声明,恰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2.原告否认2019年4月28日的网签劳动合同记录,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备案合同从来不存在。被告认为,网签记录系客观事实的体现,被告主张不是真实意思无证据支持,且原告无论是否网签劳动合同都无法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的,相关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称以新签报备合同的形式为被告争取工伤保险的说法也无事实依据,原告称自己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告也认为是违法的,原告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就为被告交纳工伤保险,而不是事后补救。3.原告称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受伤违反了单位维保责任制度,干私活赚外快而引发与事实不符。刘某证言能够证明被告工伤当日就是受原告单位的指派,完全能够证明被告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年纪只有23周岁,受原告单位指派因工负伤,原告以种种理由否认二者的劳动关系,无非为了逃避用人单位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据二离职申请单、离职交接单、交接工具单,证据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册,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仲裁庭审笔录,证据六公司员工不交社会保险证明,证据八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缴费人员变动申报表、单位职工参保名册,具备真实性,对于其证明问题,本院向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维保岗位责任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据二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钉钉考勤记录截图,证据三微信截图,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照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结合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劳动合同备案信息,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证明问题予以认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六短信息截图,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欲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七视频光盘,证据八诊断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于2018年6月1日签订过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哈尔滨市职工劳动合同书》,被告因家庭原因个人提出离职,与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再次入职原告处,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被告通过钉钉打卡方式接受原告的考勤管理,并通过原告的华信机电大家庭微信群汇报工作内容,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在岗提供劳动至2019年4月25日。
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其自2018年10月至今与华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哈南劳人仲字〔2019〕第11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与华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华信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本院对仲裁裁决中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段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因被告签订了不交社会保险声明,故双方约定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与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红瑞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  邱 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