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230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6号恒源大厦A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家增,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霞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尚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华信机电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岛金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4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3元,暂无执行回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5、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立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