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执保38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敦化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
***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350号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名下价值85,559.33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震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