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3执保38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名下的价值85,559.33元财产。经查,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保全。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2)吉2403执保38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