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42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财产、公积金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场调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