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61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国,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晶,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天津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通,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鹏,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敬之,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滑敬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