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青,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