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825执526号
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0505.5元、利息1048.66元及保全费82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四川省某有限公司。诉讼费856元、执行费982.72元本院已收取。至此,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川182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