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03民初933号
原告:锦州阳光气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闫春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工程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童昕,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阳光气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工程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阳光气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阳光气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锦州阳光气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