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雪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迎朝,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豫039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86.1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