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454号
原告: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狄雪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牛倩茜,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泰兴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原告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