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泰兴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被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2号3#楼3层西。
法定代表人:狄雪冬。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8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656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