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2号3#楼3层西。
法定代表人:狄雪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琦,董事长。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6897.2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