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宿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4684号
原告: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熙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威,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宿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先节,经理。
原告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宿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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