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5035号
原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49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97000827486。
法定代表人:付宏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北京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经济开发区亚东街西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583087637A。
法定代表人:张熙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神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