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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与东营市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鲁0591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 负责人:康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董事长。 202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开执处理字〔2024〕第xx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清偿共计13个班组91人劳动报酬共计295830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对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某公司进行调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某公司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各项制度,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共计13个班组91人劳动报酬,共计2958303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年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二)(四)(五)项之规定。2024年4月1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作出东开执处理字〔2024〕第xx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东营市某公司作出收到本处理决定书起5日内依法清偿共计13个班组91人劳动报酬共计2958303元的行政处理。2024年4月1日,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作出东开执催字[2024]第xxxx号《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10月11日,该催告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作出的东开执处理字〔2024〕第xx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清偿共计13个班组91人劳动报酬共计295830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作出的东开执处理字〔2024〕第xx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清偿共计13个班组91人劳动报酬共计2958303元的行政处理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